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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簡介與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哲勝
出版日期: 2007.0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3 期/64-83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998
下載點數: 8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謝哲勝
關 鍵 詞: 擔保物權抵押權租賃關係抵押物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物權法是規範財貨歸屬秩序的法律,而物權則是歸屬性的權利,具有定分止爭並提供生產誘因的功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所居的地位,極為重要,為一切經濟法之母。然而,我國民法物權編自 1929 年 11 月 30 日公布,1930 年 5 月 5 日施行以來,至今已大約 77 年。這段期間,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均有重大改變,民法物權編規定,已難因應今日的生活型態,而有必要全面檢討修正。
目  次: 壹、前言
貳、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内容簡介
一、抵押權章
(一)增訂節名
(二)修正抵押權的意義及擔保債權的範圍
(三)增訂抵押權的效力範圍
(四)修正抵押權效力所及天然孳息的範圍
(五)調整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人的關係
(六)增訂抵押權不可分性的適用範圍
(七)增訂抵押權次序的調整
(八)增訂保全抵押權費用的受償順序並修正抵押權保全的方法
(九)刪除流押契約禁止的規定
(十)增訂實行抵押權的效果規定
(十一)修正抵押物賣得價金的分配次序
(十二)增訂共同抵押權的相關規定
(十三)修正法定地上權的規定
(十四)修正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規定
(十五)修正擴張抵押物的代位物的範圍
(十六)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
(十七)修正其他抵押權準用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八三條)
二、質權章
(一)關於第一節「動產質權」部分
(二)關於第二節「權利質權」部分
三、留置權章
四、施行法
參、立法過程的主要爭議事項
一、修法程序相關的問題
二、主要的實質爭議問題
(一)流押、流質約款的限制(相關條文:八七三條、八七三條之一、八九三條、八九九條之二)
(二)優先權的增設(相關條文:第九章之一、九三九條之一至九三九條之八)
(三)適度調整抵押權與用益物權間的利益(相關條文:八六六條、八七六條、八七七條、八七七條之一)
(四)不動產登記制度應否改採登記對抗主義(相關條文:八六一條、八七○條之一、施行法三條)
(五)條文用語應使用「惡意或重大過失」或「故意或因重大過失」(相關條文:八八一條、八九九條)
(六)其他(相關條文:八七九條、八八一條之一、八八一條之二、八八一條之一二、八八一條之一七、施行法一七條、一九條)
三、爭議條文通過後的解釋適用
(一)流押、流質約款禁止的刪除
(二)優先權的增設
(三)適度調整抵押權與用益物權間的利益
(四)不動產登記制度應否改採登記對抗主義
(五)條文用語應使用「惡意或重大過失」或「故意或因重大過失」
(六)其他
肆、民法物權編修正(擔保物權)評析
一、修法方向基本上值得肯定
(一)流押、流質約款禁止的刪除
(二)之後設定權利的權利人的建築物併付拍賣
(三)違約金納入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
(四)物上保證人的求償和免責規定
(五)抵押物代位物不以賠償金為限
(六)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
(七)質權人請求償還質物保存費用的限制
(八)債權證書並非設定債權質權的要件
(九)留置權章相關修正
二、前瞻性仍應加強
(一)實務見解支配的痕跡十分明顯
(二)擔保權應通盤考量
(三)不符合國際法律發展趨勢
三、憲法解釋仍待貫徹
四、特別法規定有待尊重
五、現行條文尚待修正
(一)抵押權
(二)其他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哲勝,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簡介與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3 期,64-83 頁,2007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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