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擔保物權;抵押權;租賃關係;抵押物;損害賠償 |
中文摘要: |
物權法是規範財貨歸屬秩序的法律,而物權則是歸屬性的權利,具有定分止爭並提供生產誘因的功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所居的地位,極為重要,為一切經濟法之母。然而,我國民法物權編自 1929 年 11 月 30 日公布,1930 年 5 月 5 日施行以來,至今已大約 77 年。這段期間,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均有重大改變,民法物權編規定,已難因應今日的生活型態,而有必要全面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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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内容簡介 一、抵押權章 (一)增訂節名 (二)修正抵押權的意義及擔保債權的範圍 (三)增訂抵押權的效力範圍 (四)修正抵押權效力所及天然孳息的範圍 (五)調整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人的關係 (六)增訂抵押權不可分性的適用範圍 (七)增訂抵押權次序的調整 (八)增訂保全抵押權費用的受償順序並修正抵押權保全的方法 (九)刪除流押契約禁止的規定 (十)增訂實行抵押權的效果規定 (十一)修正抵押物賣得價金的分配次序 (十二)增訂共同抵押權的相關規定 (十三)修正法定地上權的規定 (十四)修正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規定 (十五)修正擴張抵押物的代位物的範圍 (十六)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 (十七)修正其他抵押權準用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八三條) 二、質權章 (一)關於第一節「動產質權」部分 (二)關於第二節「權利質權」部分 三、留置權章 四、施行法 參、立法過程的主要爭議事項 一、修法程序相關的問題 二、主要的實質爭議問題 (一)流押、流質約款的限制(相關條文:八七三條、八七三條之一、八九三條、八九九條之二) (二)優先權的增設(相關條文:第九章之一、九三九條之一至九三九條之八) (三)適度調整抵押權與用益物權間的利益(相關條文:八六六條、八七六條、八七七條、八七七條之一) (四)不動產登記制度應否改採登記對抗主義(相關條文:八六一條、八七○條之一、施行法三條) (五)條文用語應使用「惡意或重大過失」或「故意或因重大過失」(相關條文:八八一條、八九九條) (六)其他(相關條文:八七九條、八八一條之一、八八一條之二、八八一條之一二、八八一條之一七、施行法一七條、一九條) 三、爭議條文通過後的解釋適用 (一)流押、流質約款禁止的刪除 (二)優先權的增設 (三)適度調整抵押權與用益物權間的利益 (四)不動產登記制度應否改採登記對抗主義 (五)條文用語應使用「惡意或重大過失」或「故意或因重大過失」 (六)其他 肆、民法物權編修正(擔保物權)評析 一、修法方向基本上值得肯定 (一)流押、流質約款禁止的刪除 (二)之後設定權利的權利人的建築物併付拍賣 (三)違約金納入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 (四)物上保證人的求償和免責規定 (五)抵押物代位物不以賠償金為限 (六)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 (七)質權人請求償還質物保存費用的限制 (八)債權證書並非設定債權質權的要件 (九)留置權章相關修正 二、前瞻性仍應加強 (一)實務見解支配的痕跡十分明顯 (二)擔保權應通盤考量 (三)不符合國際法律發展趨勢 三、憲法解釋仍待貫徹 四、特別法規定有待尊重 五、現行條文尚待修正 (一)抵押權 (二)其他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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