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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偵查中證人之具結與傳聞例外之適用-評九四年台上字第三二七七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運財
出版日期: 2007.0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3 期/238-258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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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運財
關 鍵 詞: 詰問權傳聞法則同意法則證人具結
中文摘要: 為落實第一審事實審理及避免訴訟遲滯,被告於第一審因放棄詰問證人權而同意傳聞證據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者,於上訴第二審原則上應無主張撤回同意之餘地。惟如因原先同意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錯誤,例如被告當時未經選任或指定辯護之援助、第一審證據調查程序有誘導或隱匿等不正方式,導致當事人判斷是否同意失去任意或陷於錯誤、第二審法院認被告於第審之自白係出於強暴脅迫等非任意性、或其坦承不諱係因頂替他人者,此等情形,第二審法院仍應充分賦予被告詰問不利於己證人之機會。
目  次: 壹、案例事實與爭點
貳、詰問權之定位及與傳聞法則之關係
參、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三之性質及適用範圍
肆、上訴審被告翻異前供與同意法則之適用問題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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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運財,偵查中證人之具結與傳聞例外之適用-評九四年台上字第三二七七號刑事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3 期,238-258 頁,2007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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