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最高限額共同抵押權;約定終止 |
中文摘要: |
民法物權編關於擔保物權部分,於 2007 年 3 月經立法院通過,此次民法物權編的修正,就與相關的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增訂第 881 條之 1 至第 881 條之 17 條,並集為抵押權章之中。就共同抵押權部分,在現行民法第 875 條之外,增訂第 875 條之 1 至第 875 條之 4。此等條文在總統依法公布施行後,對於修正前所發生的「舊物權」的影響,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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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新舊法的差異及修正條文的適用問題 貳、既有的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源問題 參、物權編修正後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基本因應 肆、物權編修正後關於共同抵押權的基本理解 伍、本例情形在物權邊修正前的實務見解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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