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侵權行為;僱用關係;僱用人責任;使用監督關係;執行職務 |
中文摘要: |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須存在「僱用關係」為僱用人責任發生之重要要件,然該要件已被解為當事人間非以存在僱傭契約為必要,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即為受僱人,本文將針對僱傭關係消滅後,離職員工卻仍繼續從事原業務並侵佔客戶之財產時,原僱用人是否仍需負僱用人責任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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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判決要旨 貳、評析 一、本判決之爭點 二、使用監督關係之意義 三、「執行職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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