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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離職員工之侵權行為與僱用人責任-簡評九四年台上字第二二四三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洸岳
出版日期: 2006.1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88 期/238-2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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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洸岳
關 鍵 詞: 侵權行為僱用關係僱用人責任使用監督關係執行職務
中文摘要: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須存在「僱用關係」為僱用人責任發生之重要要件,然該要件已被解為當事人間非以存在僱傭契約為必要,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即為受僱人,本文將針對僱傭關係消滅後,離職員工卻仍繼續從事原業務並侵佔客戶之財產時,原僱用人是否仍需負僱用人責任討論之。
目  次: 壹、判決要旨
貳、評析
一、本判決之爭點
二、使用監督關係之意義
三、「執行職務」要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洸岳,離職員工之侵權行為與僱用人責任-簡評九四年台上字第二二四三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88 期,238-241 頁,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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