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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務員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淑芳
出版日期: 2007.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56 期/18-1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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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淑芳
關 鍵 詞: 國家賠償怠於執行職務地方自治團體公營造物反射利益
中文摘要: 某年間國內爆發 SARS 疫情。醫院院長兼該院感染控制委員會及感染控制小組召集人,及醫院內科主治醫師兼感染科主任,因未確實辦理感染控制教育宣導、提供必要防護設備及採取有效防疫措施,同時故意隱匿院內疫情,未告知醫院員工有收治 SARS 病患之情,致住院醫師因醫治 SARS 病患而遭感染死亡。院長兼感染控制委員會及感染控制小組召集人是否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目  次: 壹、因公務員不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貳、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
一、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二、須有怠於執行職務之不法行為
三、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四、須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五、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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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芳,公務員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 56 期,18-19 頁,2007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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