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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官適用憲法之義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7.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55 期/8-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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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聲請解釋憲法法官基本權利衝突
中文摘要: 房東知悉房客患愛滋病後,遂以罹患法定傳染病,已構成终止租賃契約之事由,要求房客於 3 個月內自行遷離。房客不服,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前揭租賃契約中,關於罹患法定傳染病構成终止租賃契约事由之條款,侵害房客憲法所保障之居住自由及平等權。而房東則主張契約自由,亦受憲法所保障。故法官在此事件中,有無適用憲法據以解釋前揭契約條款是否違法之義務?
目  次: 壹、法官適用憲法之義務
貳、法官適用憲法之方式
參、本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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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法官適用憲法之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 55 期,8-9 頁,2007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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