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傳聞法則;證據能力;緘默權;防禦權 |
| 中文摘要: |
美國傳聞法則運作已久,累積許多寶貴的實務經驗與學說,並於 1975 年制定聯邦證據法,將傳聞法則及其例外的習慣法製定成條理分明的法條,成為證據法學者討論的重心,頗値得我國參考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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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傳聞證據的意義 參、美國聯邦證據法傳聞法則的例外 肆、我國有關傳聞法則的若干實務問題 一、被告的警詢筆錄 二、證人的審判外陳述 三、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為具體陳述,於審判中回答:「忘記了」 四、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為陳述,於審判中行使拒絕證言權 五、第一五九條之三得例外作為證據者是否以審判外陳述記載於筆錄或有錄音、錄影者為限 六、文書證據 七、我國傳聞法則例外的缺漏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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