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海底資源;沖之鳥;捕魚實體;海洋法;海洋資源;海洋環境保護 |
中文摘要: |
為了擴大海底資源的採掘權,日本計畫在二 ○ ○ 七年十二月前完成大陸礁層地理資料勘測,二 ○ ○ 八年對調查資料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在二 ○ ○ 九年五月十三日期限前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遞交詳盡的書面申請資料。日本政府積極對於<沖之鳥>之經營,當然是希望屆日輸旨將<沖之烏>周邊列入申請名單。台灣雖未能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簽約國,但公約所載之權?並非只有簽約國才能享有。相對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載之義務,也並非只有簽約國才有負擔的責任。更何況我國業以「捕魚實體」參加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 )等數個漁業組織,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不完全排除非國家或特殊國家實體參與。因此,台灣應學習日本對於<沖之鳥>之策略,運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爭取國家最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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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 沖之鳥 》的位置與歷史背景 參、日本在 《 沖之鳥 》 的經營 肆、曰本經營 《 沖之鳥 》 的目的 伍、國際海洋法的爭議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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