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職業法官;勞資事務;僱傭契約;勞資爭議;勞工法令;勞動事件 |
中文摘要: |
具體而言,於依法應強制調解之僱傭契約案件調解程序中,遴聘具勞資事務學識經驗者充任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一之調解委員,協助法官進行調解以提高勞資爭議事件應行強制調解之實益。畢竟,勞資爭議事件之特性在解決職場中之「人與人間之糾紛」,若非對勞資事務有豐富經驗並具相關法令知識者,恐怕難以勝任此一職務。如前述,職業法官對勞工法令陌生者大有人在,而對民間企業之勞資關係實務有所了解者就更為稀少。因此之故,惟有善加運用民間出身且具勞資事務學識經驗者參與調解程序,方能使此一程序不致流於形式。最後,仍必須再次強調,任何國家之制度直接引進國內實施並不適宜,畢竟各國民情文化經社背景均不完全相同”但適當擷取他人進步之制度中合乎自身國情者亦是有所必要,尤其是實務上已遲滯多年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之修正,及提升勞動事件之判決水準二者,更是各該主管機關責無旁貸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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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個別勞動紛爭處理制度 (一)立法背景 (二)處理流程及適用對象 (三)建議(助言及指導) (四)協調 (五)小結 三、勞動審判制度 (一)立法背景及過程 (二)制度概要 (三)勞動審判之特色 四、對我國相關制度之啟示 (一)勞資爭議「協調」之法制化 (二)強化法令諮商服務 (三)勞資事務專家參與訴訟之推動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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