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生技產品;世界貿易組織;歐盟;生物多樣性公約;預防原則;風險控管 |
| 中文摘要: |
美國向為支持基因改良產品研發之天堂,而歐盟,則是較抗拒基因改良產品消費之地帶,當美國生技公司欲行銷其基改種子、作物和食品至歐洲國家時,即受到多種限制,這些生技公司的母國因而轉向訴請世界貿易組織(WTO) 爭端解決機制,控告歐開遲滯審核生技產品上市申請之行為違反 WTO 義務。這件爭議案經爭端解決小組認定,歐盟法規雖未違反 WTO 協定,但要求歐盟應恢復正常審查程序,本文除簡介該生技產品案始末外,並藉此探討生技產品之貿易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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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爭端及涉案法規簡介 一、歐盟涉案法規 (一)歐盟 90/220 指令和 2001/18 指令 (二)歐盟 258/97 規則 (三)其他相關法規 二、小組報告之結論 (以下刊載本期) 參、重要爭議及評析 一、國際環境公約及預防原則在 SPS 協定之適用 (一)WTO 協定解釋僅須考量拘束爭端會員且生效之條約 (二)拒絕評價預防原則之國際法律地位 (三)小結 二、GMO 上市許可法規在 SPS 協定之適用 (一)WTO 協定未禁止會員內國單一立法包含多重措施 (二)歐盟許可程序依其目的、性質和形式分析確屬 SPS 措施 (三)小結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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