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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WTO 歐盟生技產品案解析(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一晴
出版日期: 2007.03.15
刊登出處: 台灣/科技法律透析第 19 卷 第 3 期/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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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生技產品世界貿易組織歐盟生物多樣性公約預防原則風險控管
中文摘要: 美國向為支持基因改良產品研發之天堂,而歐盟,則是較抗拒基因改良產品消費之地帶,當美國生技公司欲行銷其基改種子、作物和食品至歐洲國家時,即受到多種限制,這些生技公司的母國因而轉向訴請世界貿易組織(WTO) 爭端解決機制,控告歐開遲滯審核生技產品上市申請之行為違反 WTO  義務。這件爭議案經爭端解決小組認定,歐盟法規雖未違反 WTO  協定,但要求歐盟應恢復正常審查程序,本文除簡介該生技產品案始末外,並藉此探討生技產品之貿易上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爭端及涉案法規簡介
一、歐盟涉案法規
(一)歐盟 90/220  指令和 2001/18 指令
(二)歐盟 258/97  規則
(三)其他相關法規
二、小組報告之結論
(以下刊載本期)
參、重要爭議及評析
一、國際環境公約及預防原則在 SPS  協定之適用
(一)WTO 協定解釋僅須考量拘束爭端會員且生效之條約
(二)拒絕評價預防原則之國際法律地位
(三)小結
二、GMO 上市許可法規在 SPS  協定之適用
(一)WTO 協定未禁止會員內國單一立法包含多重措施
(二)歐盟許可程序依其目的、性質和形式分析確屬 SPS  措施
(三)小結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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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晴,WTO歐盟生技產品案解析(下),科技法律透析,第19卷第3期,2-9頁,2007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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