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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院將 NCC 委員停職的法律問題與呈現的法治弊端
編著譯者:
劉孔中
出版日期:
2007.08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58 卷 第 8 期
/47-64 頁
頁 數:
16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1615
下載點數:
9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孔中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獨立機關
;
政務人員
;
行政濫權
;
程序正義
;
行政責任錯誤歸屬
;
比例原則
;
訴外裁判
中文摘要:
行政院自96年2月起不斷指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其委員有諸多違法失職之處,就是按既定計畫,採取第四步驟。行政院先於96年4月10日以二位委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令,分別以其二親等旁系姻親、直系血親卑親屬擔任其公務車駕駛,「與獨立機關委員為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應具之廉能要求相違背,且不符人民之期待,違失情節重大」,將其停職並送請監察院審查。行政院更進一步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中廣公司股權轉讓趙少康設立之4家公司,其間疑點重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動棄守把關責任,大開廣播媒體壟斷方便之門。該許可處分不但明顯違法而構成處分之瑕疵,並可合理懷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與本件許可處分之政務官(亦即蘇永欽主任委員、石世豪副主任委員、劉宗德副主任委員、林東泰委員、謝進男委員5人)有涉嫌圖利特定人士或業者之情事,而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有關圖利罪之嫌。」,於96年7月4日彙整相關資料,將該五位委員移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查明。由此而引發一連串與獨立機關之保障(包括其政務人員之公法權利的保障)及停止執行行政救濟中之行政處分制度相關之諸多法律問題,已引起法學界的重視與討論。
目 次:
一、前言
二、具憲政功能之獨立機關應妥善加以保障
(一)通傳會在憲政層次上的功能
(二)應嚴格限制行政院將獨立機關委員停職之權限
(三)應妥善保障通傳會委員依法已取得之具體、主觀化服公職權
三、行政濫權
(一)行政院在半年前即已知情卻無作為
(二)完全不顧程序正義
(三)拒不提供本文作者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所必須之調查報告
(四)完全未提出系爭委員有任何「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或關說請託之證明
(五)行政責任錯誤歸屬
(六)違反比例原則
四、司法麻木
(一)應審理而未審理系爭停職處分之合憲性
(二)對行政救濟中人民所處之劣勢無動於衷
(三)竟指摘提起審查重點不同之二行政救濟程序是濫用行政救濟程序之資源
(四)金錢萬能的損害賠償觀
(五)形式主義掛帥,不問人民之實質損害
(六)不考慮公共利益是否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七)立場偏頗、訴外裁判
五、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39、96、102、103、105、114 條 (94.12.28 版)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9、19 條 (74.05.03 版)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95.05.30 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4、13 條 (94.11.09 版)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94.12.2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91 號
釋字第 613 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75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44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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