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權;司法效益;司法審查;二元審查;專業審判;制度 |
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權二法之制定,其步調雖較為快速,對於某些問題,似乎也尚未能提供全盤之解決方案,然因為智慧財產權案件之特質,在現制下確有不能發揮司法效益之處;智慧財產權二法之立法,則確實對以往實務所生之重大問題,試圖提出解決方案,並於設計上期能切符智慧財產案件之特性,在這一層意義上,智慧財產權二法負有「承先」(化二元審查為一元並強化司法審查)及「敔後」(建立專業審判及制度)之歷史責任,我們在此願意給予相當之支持與肯定,我們也將密切觀察其上路前後之運作實態,藉此協助建構產、官、學界信賴之智慧財產權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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