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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院對撤銷股東會決議請求之駁回裁量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洪秀芬
出版日期: 2007.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57 期/26-27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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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洪秀芬
關 鍵 詞: 撤銷股東會決議駁回裁量權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 189 條之 1 規定,法院對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所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請求,如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法院得駁回其請求。惟法院應如何判斷是否「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則有待探討。
目  次: 壹、前言
貳、決議得撤銷的原因
參、法院之駁回裁量權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洪秀芬,法院對撤銷股東會決議請求之駁回裁量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57 期,26-27 頁,2007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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