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人;組織行為;員工 |
中文摘要: |
設有某廢棄物清理公司之駕駛人,駕駛公司所有之車輛載運廢棄物,經路邊攔檢,發現駕駛人未依規定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乃以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處以罰鍰。問:一、主管機關處罰之對象為駕駛人或該公司?可否併罰?二、該公司對駕駛人之行為,如何主張免責?三、倘駕駛人係依公司指示而行為,則如何判斷其故意、過失?又該駕駛人應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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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法人等組織之受僱員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之處罰對象 一、處罰對象為受僱員工或法人等組織? 二、可否併罰? 貳、法人等組織對其所屬員工之行為,如何主張免責? 參、依雇主指示而行為之員工,如何判斷其故意、過失?該員工應否受罰? 一、員工依雇主指示時之故意、過失 二、該員工應否受罰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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