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強制公開發行;現金發行新股;股權分散;募集 |
| 中文摘要: |
綜觀此項修正,本文以為,其立意良善雖勉可贊同,但恢復強制公開發行是否係唯一必要之處方?實有探討之空間。因為如果立法目的係要強化類似公司之財務、業務公開透明,則只要課予類似證交法第三六條揭露之義務即可,何必一定要強制其公開發行。因強制公司公開發行後,該公司如有「現金發行新股」之必要,依現制,原則上必須強制其股權分散(證交法二八之一參照),這點在法理上較難站得住腳。當然,處方也可兼從源頭下手,規定發起人超過二百人者即須適用募集設立程序,不可適用發起設立程序以逃避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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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草案修法之背景 貳、擬恢復強制公開發行之制度 參、擬廢除私募公司債制度 肆、擬規定法人之數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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