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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國家賠償法:第三講 國家賠償請求權基礎之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請求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07.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58 期/30-43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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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委託民營因果關係
中文摘要: 「公共設施瑕疵國賠案件」歷來皆占全體國賠案件極高比重,依據法務部所整理的「全國政府機關(含中央機關)國家賠償實施概況統計表」,以二○○六年為例,依據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二條請求的案件(行為責任)有五十九件,依據國賠法第三條請求的案件(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則有一百七十七件 。由於此類事故發生機率高、風險大,必須課予主管機關較高的責任,以督促其謹慎維護公共設施,並由國家承擔潛藏在設置或管理行為背後的損害風險。吾人如能建構合理的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制度,應可有效地督促權責機關盡力維護各該設施的品質,對於保護人民權益將有很大的幫助。
目  次: 壹、序說
貳、「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參、公共設施「委託民營」時之國家賠償責任
肆、檢視國賠法研修小組之提案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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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國家賠償法:第三講 國家賠償請求權基礎之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58 期,30-43 頁,2007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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