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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與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判決
編著譯者:
張麗卿
出版日期:
2007.06.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46 期
/219-231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366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張麗卿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罰鍰
;
裁量
;
行政指導
;
獨立機關
;
判斷餘地
中文摘要:
中油與台塑石化公司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之意思聯絡,形成同步、同幅調價之行為,公平會認為已違反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乃於二○○四年各處該二事業罰鍰。遽二○○六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竟以公平會:一、對違法行為未經行政指導即處以罰鍰;二、於「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考量項目,勾選「曾經個別警示」並加計總分;三、首次援用促進行為認定違法聯合行為之見解,於外國法院之相關案例未有確定判決支持等理由,就罰鍰加以撤銷。本文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上述二判決的說理,不但誤解行政指導的功能,亦未尊重高度專業性準司法機關之判斷餘地,更誤會外國法治借鑑的意義。
目 次:
壹、本案事實暨判決要旨
貳、未先行政指導能否處以罰鍰
參、公平會二○○三年間之警示函具有行政指導之作用
肆、能否針對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之細項加以審查
一、屬於法規命令
二、屬於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三、屬於行政機關之內部參考資料
四、小結
伍、外國法制之借鑑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7、150、159、165、166、167 條 (94.12.28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57、58 條 (96.01.24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14、28、41 條 (91.02.06 版)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91.06.19 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96.01.29 版)
發展觀光條例 第 67 條 (96.03.21 版)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5 條 (95.05.30 版)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19 號
釋字第 382 號
釋字第 462 號
釋字第 553 號
釋字第 61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696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08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44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93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52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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