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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民法親屬編修正內容與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07.07.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47 期/5-34 頁
頁  數: 31 點閱次數: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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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登記婚訴訟認領子女最佳利益收養之認可親權之停止
中文摘要: 本次親屬編之部分修正,已於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正式施行,但民法第九八二條之登記婚有一年之宣導期間,始生效力。本論著將從比較方法論,就本次修正內容與舊法之規定比較有何改進之處,同時與外國立法例比較,尚有那些值得檢討之處。本次修正主要內容有: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重婚問題採維持後婚。子女從姓由父母自由約定,且能變更一次。子女得獨立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訴訟認領非婚生子女從列舉規定改為概括規定,且訴訟期間之改進。至於收養方面作全面修正。其從收養之要件、效力及終止均有變動,尤其明顯區分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之收養,並對後者由法院嚴格監督,收養有無為養子女最佳利益。
目  次: 壹、修法的背景與動機
貳、修正內容與檢討
參、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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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論民法親屬編修正內容與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47期,5-34頁,2007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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