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登記婚;訴訟認領;子女最佳利益;收養之認可;親權之停止 |
中文摘要: |
本次親屬編之部分修正,已於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正式施行,但民法第九八二條之登記婚有一年之宣導期間,始生效力。本論著將從比較方法論,就本次修正內容與舊法之規定比較有何改進之處,同時與外國立法例比較,尚有那些值得檢討之處。本次修正主要內容有: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重婚問題採維持後婚。子女從姓由父母自由約定,且能變更一次。子女得獨立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訴訟認領非婚生子女從列舉規定改為概括規定,且訴訟期間之改進。至於收養方面作全面修正。其從收養之要件、效力及終止均有變動,尤其明顯區分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之收養,並對後者由法院嚴格監督,收養有無為養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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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修法的背景與動機 貳、修正內容與檢討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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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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