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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偵查階段供述證據保全的法理探討-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裕順
出版日期: 2007.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49 期/89-105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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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裕順
關 鍵 詞: 緘默權權利告知供述證據偵訊(詢問、訊問)證人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為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任意性,有關自白(不利陳述)證據能力於傳統自白法則外,另訂第一五八條之二條文規範。換言之,犯罪嫌疑人因拘捕到場而人身自由受限制,原則上只要司法警察等偵訊人員取得供述前,未告知緘默權或委任律師權,相關自白即不能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然本條文雖突顯權利告知之重要性,訂定相關規範要件,惟立法源由法理說明未盡明確。因此,本文藉由緘默權保障的機制意義,嘗試補足缄默權、辯護權告知的法理論據。同時,本文認為偵查階段供述證據的保全手段,無論司法警察的「詢問」或檢察官之「訊問」應同屬任意處分。並且,為落實偵訊乃任意處分,嘗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
目  次: 壹、前言
貳、偵查階段供述證據保全之法律規範
參、偵訊場景與緘默權保障
肆、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保全之「告知」
伍、「非」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保全之檢討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裕順,偵查階段供述證據保全的法理探討-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 149 期,89-105 頁,200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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