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緘默權;權利告知;供述證據;偵訊(詢問、訊問);證人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為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任意性,有關自白(不利陳述)證據能力於傳統自白法則外,另訂第一五八條之二條文規範。換言之,犯罪嫌疑人因拘捕到場而人身自由受限制,原則上只要司法警察等偵訊人員取得供述前,未告知緘默權或委任律師權,相關自白即不能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然本條文雖突顯權利告知之重要性,訂定相關規範要件,惟立法源由法理說明未盡明確。因此,本文藉由緘默權保障的機制意義,嘗試補足缄默權、辯護權告知的法理論據。同時,本文認為偵查階段供述證據的保全手段,無論司法警察的「詢問」或檢察官之「訊問」應同屬任意處分。並且,為落實偵訊乃任意處分,嘗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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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偵查階段供述證據保全之法律規範 參、偵訊場景與緘默權保障 肆、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保全之「告知」 伍、「非」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保全之檢討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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