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一發明一申請;發明單一性;美國專利選組制度;選擇發明群組;選擇物種 |
中文摘要: |
各國專利法大多有規定「一發明一申請」,但「一發明一申請」與「發明單一性」是否為相同之概念,各國仍有其差異性存在。依我國審查基準第四章前言所載:「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但考量申請人、公眾及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方便,對於二個以上發明原本應各別提出提出申請,專利法制定發明單一性之規定,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個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反觀美國專利法對於發明單一性之規定是否與我國類似,或是更嚴格,以下筆者將從觀察美國近幾年審查實務中關於專利選組之要求,來看我國近期關於發明單一性之實務發展。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專利選組制度簡介 一、選擇/限縮要求(Election/Restriction Rquirement) 二、因應策略 三、小結 、我國對於發明單一性要求之實務發展 一、法規介紹 二、實務現況 肆、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