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司;商業行為;刑事法;行為主體;成文法;判例法 |
中文摘要: |
討論公司在當代社會所扮演的角色,與所應負擔的責任,某至進而建構新的刑法的罪責模式,本文認為,是法律的失職。商業行為與生活息息相關,刑事法不應自外於商業活動所產生的問題,在我國已經承認代罰及兩罰制之下,顯見我國立法者亦有意使公司承擔刑事的處罰後果,那麼,公司能否成為刑事行為主體,是法律人必須研究的課題。美國法未必適合台灣,但若僅固守特定的想棲作法,視現實於無物,則刑事拭之發展難免與社會脫節。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與判例法國家不同,要求我國法院創造出公司犯罪的理論模式,有事實上的困難;此既屬法律論理者之責任,我們應跳脫舊有的思維,以開放的態度思索法汰的罪責模式,才是健全我國經濟刑應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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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公司犯罪的可能性 二、美國法上公司犯罪概念的演變 三、美國法上的公司犯罪歸責模式與比較 (一)代位責任模式 (二)模範刑法典模式 四、如何判斷公司的「主觀」 (一)嚴格責任的主觀 (二)不同歸責模式下的主觀判斷標準 五、刑事政策與公司刑事責任能力之爭 六、結論一重新思索公司的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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