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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偵查不公開與得公開之界限-兼評高雄高分院九十五年抗字第一五四號裁定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07.10.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50 期
/245-258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126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偵查不公開
;
羈押審查
中文摘要:
偵查公開與不公開之界限,主要是判斷有無合理之偵查公開原因及是否會妨礙偵查不公開目的。若不會妨礙偵查、公平審判或損害被告、被害人、證人或關係人之人權或安全,即屬於可公開範圍。但當偵查公開目的與不公開目的二者有衝突時,則應依比例原則加以權衡,亦即以侵害最小方式來達到公開所欲達到之目的,且因公開所造成之損害不得大於公開所欲達到之目的,故應盡可能保守。為保護被告名譽及公平審判,宜強調雖有證據懷疑被告涉案,但被告是否確實犯罪仍須證實。
目 次:
壹、前言
貳、偵查不公開目的
一、美國相關法律
二、我國偵查不公開之目的
(一)為維護國家追訴權之利益
(二)被告人權之保護
(三)被害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之保護
(四)確保審判公平性
參、偵查不公開與得公開之分際
一、偵查得公開的原因
(一)宣示政府查緝決心或作為
(二)為維護公共利益
(三)籲請民眾協助
(四)澄清視聽
(五)向逃匿之犯嫌傳達訊息
二、偵查不公開與得公開之分際
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刑責
肆、「南迴搞軌案」之檢討
一、屏東地檢署之新聞發布
二、「南迴搞軌案」之羈押審查程序-兼評高雄高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五四號裁定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32、316 條 (96.01.24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33、36、124、245 條 (96.07.04 版)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第 2、3、4、6 條 (94.08.29 版)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8、316 條 (95.12.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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