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第一次權利保護;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第二次權利保護;第三次權利保護;反向行為;濕採石裁定;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三階段理論 |
中文摘要: |
依行政訴訟法第2 條規定,凡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理論上 均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此種對於審判權範圍規定之立法例,稱概括 條款主義(Grundsatz der Generalklausel)。其中,實際上由行政法院掌理的審判 部份,稱為「一般行政訴訟審判權」。其他包括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2 條規定, 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國家賠償訴訟在內之公法上救濟,則屬於非 行政法院掌理之「特別行政訴訟審判權」。 因此,在維持目前國家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二元的救濟體系下,除了行政 訴訟是否適宜再包括損害賠償訴訟之爭議外,兩審判系統對於損害賠償事件原 因行為(特別是行政處分)違法性的判斷權限如何劃分,便成為後續殘存最大 之難題。目前國賠法的修法態度仍是保持開放,研修小組的認識裡,有關審理 國家賠償訴訟之民事法院得否就行政處分審理之問題,乃是與學說上所謂之「第 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加以連結。 本文研究目的在於說明此一源自於德國國家責任法實務之原則的具體內 涵,以及針對國家賠償法研修時,未具體表明立場的前揭問題-亦即針對已經 具有存續力之行政處分,國家賠償訴訟是否仍得審理? -透過比較法之觀察, 提出可供我國立法與審判實務參考之作法。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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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權利保護之階層關係 參、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肆、國家賠償訴訟法院對已具存續力之行政處分之審查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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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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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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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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