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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重婚有效而前婚姻視為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7.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62 期/12-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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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重婚例外有效前婚姻視為消滅不溯及既往剩餘財產分配
中文摘要: 甲男乙女於一九九七年六月辦理離婚,同時找 A、B 二人擔任離婚證人。十年後,甲於二○○七年六月與丙再婚,乙得知甲乙離婚時之證人 A 欠缺離婚證人之能力,而主張甲乙之離婚無效,試問:甲丙之婚姻是否有效?甲乙婚姻是否繼續存在?又若甲乙離婚時,乙為剩餘較少之一方而未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時,於甲丙再婚後,乙得否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若乙於一九九七年離婚時,已為剩餘財產之分配,是否得向甲請求自一九九七至二○○七年間之剩餘財產分配?
目  次: 壹、重婚例外有效與前婚姻視為消滅
貳、前婚姻視為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重婚有效而前婚姻視為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月旦法學教室,第62期,12-13頁,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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