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重婚例外有效;前婚姻視為消滅;不溯及既往;剩餘財產分配 |
中文摘要: |
甲男乙女於一九九七年六月辦理離婚,同時找 A、B 二人擔任離婚證人。十年後,甲於二○○七年六月與丙再婚,乙得知甲乙離婚時之證人 A 欠缺離婚證人之能力,而主張甲乙之離婚無效,試問:甲丙之婚姻是否有效?甲乙婚姻是否繼續存在?又若甲乙離婚時,乙為剩餘較少之一方而未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時,於甲丙再婚後,乙得否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若乙於一九九七年離婚時,已為剩餘財產之分配,是否得向甲請求自一九九七至二○○七年間之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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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重婚例外有效與前婚姻視為消滅 貳、前婚姻視為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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