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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對未經傳訊之被告限制出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07.12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62 期
/20-2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139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傳訊
;
被告
;
限制出境
;
限制住居
中文摘要:
「適用限制住居規定之限制出境」須符合「限制住居」要件始得為之,因此對於一般偵查案件,未經檢察官訊問的被告,檢察官無權通知境管機關限制出境。但檢察官及權責機關所為職務上行為,並非僅以刑訴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亦得為之。
目 次:
壹、A 問題的提出
貳、適用限制住居規定之限制出境
參、不適用限制住居規定之限制出境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巡龍,對未經傳訊之被告限制出境,月旦法學教室,第62期,20-21頁,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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