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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任意偵查的方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08.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65 期/16-17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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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巡龍
關 鍵 詞: 任意偵查強制處分起訴搜索
中文摘要: 公共場所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行蹤為公眾所共見共聞,人民對於路上行蹤並無合理之隱私期待,故犯罪後之跟監為任意偵查。但警察實施預防性跟監與盯梢,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得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應特別注意其區別。
目  次: 壹、前言
貳、任意偵查之方式
參、起訴後檢察官只能任意偵查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巡龍,任意偵查的方式,月旦法學教室,第65期,16-17頁,200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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