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授權;簽發支票;退票;刑責;罪刑法定主義;契約自由原則 |
中文摘要: |
有關違反票據法案件,皆由付款之行庫局社於支票遭退票後,開具退票理由單,交由票據交換所,移送法辦。檢察官根據票據交換所告發之事實,依違反票據法有關規定起訴,關於公司法人所簽發之支票遭退票時,若該公司法人之負責人曾簽署「支票往來授權書」,則付款之行庫局社,往往未予審究其係事實發票人或法律發票人,即逕憑該授權書之約定,以授權人即公司法人之董事長為對象,開具退票理由單,交由票據交換所,移送法院偵審。檢察官亦不明究理,而予以起訴。凡此,均係曲解「支票往來授權書」之法律性質所致。實則,該授權書僅能資為民事責任之依據。除非有確實證據,證明董事長與總經理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否則,實不應令非事實上為發票行為之董事長負違反票據法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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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違反票據法之犯罪、主體係發票人 三、支票往來授權書之法律性質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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