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受僱人;發明權;專利法;僱傭契約;職務範圍;發明 |
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專利法,關於僱傭契約存續中,受僱人發明權穗之歸屬,僅區區四條條文,並無判例可循,但在可見之將來,此種因發明人身分上屬性影響專利權益之事件,必然隨工業之發展而日增其重要性,良好的專利制度有鼓勵發明之積極效果,但願立法者也能在這方面扮演一項積極的角色。有些國家將受僱人職務上之發明,在專利法中不加規定,以另訂特別法之方式,歸之於勞工法之範疇,但在實際劃分「職務上發明」、「與職務有關」、「與職無關之發明」間之界線,各國同感模糊而不明確。純粹從法的立場來分析受僱人發明權益之歸屬,固有助於確定專利權應歸屬何方或為雙方共有;但如何以更周全的法律文字,以達成鼓勵受僱人樂於從事發明,如何使僱主享受專利權以報償其對受僱人有所發明之幫助,並避免受僱人故意隱匿其發明,則更能建立專利制度之權威性。
|
目 次: |
一、個人發明的未來趨向 二、受僱人在專利法上之地位 三、僱傭契約與職務範圍之關係 四、立法方向之考慮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