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第三人;租貸權;異議;強制執行;使用;收益 |
中文摘要: |
按最高法院民國四十四年就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定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之資格,曾以臺上字第七二一號著有:「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之權利,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言。占有,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之限制判例。財產權中,惟物權為絕對權,可以對抗第三人。除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所列舉之物權外,其他具有任何權利之人,不問其權利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是否現實存在,是否就不動產動產之執行,抑其他權利之執行,普無提起執行異議第三人之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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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強制執行提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不動產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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