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制史;交易法;擔保;親屬;違約;瑕疵擔保 |
中文摘要: |
買賣在中國古時,以絹、麻、褐或穀物等物品貨幣為支付手段,自晉以來,由於買賣目的物種類的不同,而在法律上有要求特別形式(交出於官司而接受稅契的手續)與否的區別。普通動產之買賣並不要求特別形式,而在土地、房屋及奴隸、牛馬、駱駝等主要動產之買賣則須具備特別形式。在中國舊法,對於物之有移動性的稱為移?物,無移動性的土地、房屋稱為不移?物,以此種標準來區別兩者。在移?物中,家畜稱為畜產,而稱其他普通動產為資財或財物。尤其物之原義與 Chattel 的場合同樣地,為表現家畜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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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買賣 一、買賣的諸形態 二、買賣檐保 二、交換 三、贈與 (一)有償主義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條件附贈與 (三)追奪擔保 四、消費借貸 五、公司 六、賃約-租賃、雇傭及承攬 七、寄託 八、組合(合股)及株式會社 (一)組合 (二)株式會社 九、票據(日本稱其為手形) 十、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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