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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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中國法制史上的交易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游夢月
出版日期: 1980.01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7 期/8-12、1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496
關 鍵 詞: 法制史交易法擔保親屬違約瑕疵擔保
中文摘要: 買賣在中國古時,以絹、麻、褐或穀物等物品貨幣為支付手段,自晉以來,由於買賣目的物種類的不同,而在法律上有要求特別形式(交出於官司而接受稅契的手續)與否的區別。普通動產之買賣並不要求特別形式,而在土地、房屋及奴隸、牛馬、駱駝等主要動產之買賣則須具備特別形式。在中國舊法,對於物之有移動性的稱為移?物,無移動性的土地、房屋稱為不移?物,以此種標準來區別兩者。在移?物中,家畜稱為畜產,而稱其他普通動產為資財或財物。尤其物之原義與 Chattel 的場合同樣地,為表現家畜的東西。
目  次: 一、買賣
  一、買賣的諸形態
  二、買賣檐保
二、交換
三、贈與
(一)有償主義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條件附贈與
(三)追奪擔保
四、消費借貸
五、公司
六、賃約-租賃、雇傭及承攬
七、寄託
八、組合(合股)及株式會社
(一)組合
(二)株式會社
九、票據(日本稱其為手形)
十、不法行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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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夢月,論中國法制史上的交易法,律師通訊,第 7 期,8-12、16 頁,198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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