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抗告;執行名義;民事訴訟;訴訟費用;擔保;提存 |
中文摘要: |
民訴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顯示裁定無待其確定即具執行力,抗告僅祇阻斷其確定,並不能阻斷其執行,從而凡抗告阻其執行者,必然有「抗告中應停止執行」之明文,所謂停止執行,自指強制執行法上強制執行之停止,此有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可按。命返還、變換擔保物之裁定,非為執行名義,已如上述,則毋庸停止執行,竟有停止執行之明文,顯係前後兩項法文未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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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引言 二、命返還、變換擔保物裁定非為執行名義 三、民訴法一○四、一○五、一○六條實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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