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有物;協議分割;判決分割;分割登記;請求權;時效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分割協議不成,始為判決分割之,易言之,有協議分割之存在,即不得再為判決分割之,為貫徹法文及判例意旨,似無必要反於原協議分割契約而另作判決分割以變更原協議分割狀態之必要,因此,根本解決上,似宜認單純分割登記請求權,一如夫妻同居請求權,不動產租金增減請求權,基於土地相鄰關係而生之請求權,雖屬給付之訴惟此等權利請求並不因時效而悄滅,至請求辦理分割登記,雖亦屬給付之訴,但此,乃本於廢棄共有關係所延伸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可言。如此,即可避免再次分割、增加無謂之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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