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基本人權;國家賠償;特別權力關係;憲法;保障;自由 |
中文摘要: |
日本國家賠償事件的賠償主體是國家或公共團體,其範圍相當廣泛,所以在運作法律時,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時,對於國家陪償法的解釋,應儘量避免紛歧,因為最高法院對於國家賠償事件的審判,似乎尚欠明確的指導原則。國家賠償法是從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而來的,與民法不法行為法不同,乃獨立自成一種法律體系,獨自展開其法律解釋,但可惜的是最高法院判例,似乎並未站在這一觀點展開其審判功能。以救儕被害人,所以希望最高法院能夠多創制國家賠償的判例,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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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國家賠償法第一條的判例 三、「公務員」,通說是指官吏、公吏、凡是為國家或公共團體行使公權力權限,有受委託者均是,是採廣義說。 四、「執行職務」的解釋,有廣義說與狹義說。 五、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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