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融資性租賃;租賃契約;瑕疪擔保;租賃物;承租人;損害賠償 |
中文摘要: |
請求租賃公司出資買下該機器,再由租賃公司出租於該需用機器之企業,而由該企業按期給付「租金」之經濟活動。此種新型的「融資」活動,於一九五○年代初期韓戰之後發源於美國,於一九六二年、一九六三年分別傳入德、日等先進國家,而於一九七○年代初期傳入我國,至今知名而有營業之租賃公司已不下三十家。此些租賃公司皆以財團或其他關係企業為基礎,性質上大不同於一般人觀念中的「汽車出租」公司。此類融資性租賃之蓬勃發展,引起許多法律適用上之問題,亟待法學者詳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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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出租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為瑕疵擔保請求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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