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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融資性租賃契約上瑕疪擔保之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呂榮海
出版日期: 1982.11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40 期/8-2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945
關 鍵 詞: 融資性租賃租賃契約瑕疪擔保租賃物承租人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請求租賃公司出資買下該機器,再由租賃公司出租於該需用機器之企業,而由該企業按期給付「租金」之經濟活動。此種新型的「融資」活動,於一九五○年代初期韓戰之後發源於美國,於一九六二年、一九六三年分別傳入德、日等先進國家,而於一九七○年代初期傳入我國,至今知名而有營業之租賃公司已不下三十家。此些租賃公司皆以財團或其他關係企業為基礎,性質上大不同於一般人觀念中的「汽車出租」公司。此類融資性租賃之蓬勃發展,引起許多法律適用上之問題,亟待法學者詳予探討。
目  次: 一、前言
二、出租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為瑕疵擔保請求之結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呂榮海,融資性租賃契約上瑕疪擔保之問題,律師通訊,第 40 期,8-20 頁,198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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