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美商;自訴;告訴;適格;條約;國際法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業已函知各級法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下稱友好條約)至今仍然有效,其效力優於國內法。該約第六條第四款之陳訴,我刑事訴訟上之告訴及自訴,亦包括該陳訴範圍,美商公司在我國未經認許,應仍有告訴及自訴能力,經縝密研究獲致之肯定結論云。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因在我國註冊之著作權被侵害,向我國法院提起自訴,其係未經認許外國公司,法院審認自訴不適格判決自訴不受理,經上訴判決撒銷發回審理。筆者試就關涉所及析述,拋磚引玉,辯明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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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條約與國內法之效力 三、友好條約是否繼續有效 四、友好條約繼績有效亦無與國內法相抵觸 五、第五三三號解釋效力及註冊之所指與背景 六、告訴權兩歧及化解 七、司法院研究結論通函 八、美商委律師保障著作權執業忠實之探討 九、受任後逕代自訴有否挑起爭端之嫌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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