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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辯護;防禦權;辯護制度;強制辯護;公設辯護 |
中文摘要: |
在刑事案件的辯護,為加強被告的防禦權,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一項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我國司法機關審判歷來均甚為尊重該條項的規定,遇有強制辯護案件時,即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為之辯護;惟近來因強制辯護案件之激增,而司法人員編制又未能相應擴充之情形下,司法界已衍生出變通之計,即指定「一般律師」為「指定辯護人」,義務為未選任辯護人之強制辯護案件的被告辯護。這種「指定辯護」施行有年,,然指定辯護卻於刑事訴訟法上無明文,缺乏法基礎,誠不能不令人為之擔憂,而需謀求一合法合理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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