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海商法;失火;免責;海上運送人;履行輔助人;免責事由 |
中文摘要: |
各國為鼓勵及發展海運事業,充實國防及經濟力量,基於政策上之考慮,均特設規定減輕海上運送人之責任,其中最重要者為運送人對於因失火、因其履行輔助人航行之過失、或其履行輔助人管理船舶之過失,所致之貨物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此三項乃海上運送人之特有權利,非陸上運送人所能享有。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三節故意排除但書限制,並明文規定為「失火」,而不用公約所稱之「火燒」,則不論運送人本人或其履行輔助人對於失火有無過失,運送人對於失火所致之貨物毀損滅失應均可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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