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設辯護;辯護;保障人權;法官;律師;法律制度 |
中文摘要: |
以法律條文明定公設辯護制度,其立意不但在於具體保障人權,同時也提示法院對於較為重大的刑案,如被告無力選任辯護人,法院即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否則可判決違背法令。公設辯護制度實施不盡理想,主要原因可能與公設辯護人遴派有關。依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九條規定:公設辯護人應就現任或曾任推事、檢察官、現任或曾任侯補推事、檢察官,成績優良者遴選。但矛盾的是,公設辯護人條例中雖明定遴派「成績優良的推、檢人員擔任,司法機關也承認公設辯護人的重要,認為這項制度是司法業務的重要一環,可是私底下又將公設辯護人視為冷門工作,調派的均為年紀比較大及身體較差者擔任。在先天不足,後天失調下,又怎能冀望公設辯護制度發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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