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有;兒童遊戲場;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無過失賠償主義 |
中文摘要: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1.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本第一項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是採取無過失賠償主義。分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須為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河川、公園、兒童遊樂場、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停車場、廣場、零售市場等。須其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如設計錯誤、建築不良、意於修護等是,如果純粹是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造成的損害,則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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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 二、條文內容與立法要旨 三、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四、不可抗力所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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