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墮胎;優生保健;法律;生命權;個人利益;憲法 |
中文摘要: |
優生保健法,如果經立法院通過合法墮胎,則豈不要修改憲法第十五條,應予保障人民之生命權規定。因為胎兒亦有生命權,按民法第七條規定,「胎見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又規定:「胎見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這是法律明白規定視為既已出生,怎說沒生命權,如果胎兒沒生命權,那又何必立法墮死他,故墮胎如果公然合法化了。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修改問題,恐無法向全體國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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