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信託行為;靠行制度;夫妻財產制;信託登記;自耕農;擔保 |
中文摘要: |
所謂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再字第四二號判例又補充謂「所謂信託行為,係指委託人權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而言」,此些判例所為之定義,大致遵循學說之敘述:1.信託行為係當事人問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之法律行為。2.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3.信託人移轉權利之行為已超過其經濟目的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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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計程車靠行 三、夫妻財產制之信託登記 四、利用向耕農購買農地之信託行為 五、利用他人名義買股票、僑銀事件 六、外國人利用本國人而投資 七、設立法人前財產之暫時登記 八、祭祀公業、寺廟財產之信託登記 九、信託的讓與擔保 一○、為脫產而為之信託行為 一一、為轉放生息而信託 一二、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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