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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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實務上利用信託行為之類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呂榮海
出版日期: 1984.07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60 期/15-20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938
關 鍵 詞: 信託行為靠行制度夫妻財產制信託登記自耕農擔保
中文摘要: 所謂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再字第四二號判例又補充謂「所謂信託行為,係指委託人權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而言」,此些判例所為之定義,大致遵循學說之敘述:1.信託行為係當事人問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之法律行為。2.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3.信託人移轉權利之行為已超過其經濟目的之需要。
目  次: 一、前言
二、計程車靠行
三、夫妻財產制之信託登記
四、利用向耕農購買農地之信託行為
五、利用他人名義買股票、僑銀事件
六、外國人利用本國人而投資
七、設立法人前財產之暫時登記
八、祭祀公業、寺廟財產之信託登記
九、信託的讓與擔保
一○、為脫產而為之信託行為
一一、為轉放生息而信託
一二、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業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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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榮海,實務上利用信託行為之類型,律師通訊,第 60 期,15-20 頁,198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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