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刑事訴訟法;真實發現主義;法律教育;法律服務;事實審;裁判 |
中文摘要: |
由探討吾人已可肯定第三審發回次數的增加,並非緣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及第三百九十八條之規定,其原因尚有前述之犖犖大者。所以我們以為限制第三審發回的次數問題,應當全面地、徹底地檢討我國當前的司法制度,絕不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更不要以為限制第三審發回,即係解決之道,此無疑祇是以「築堤方法」治水而不得其法,吾人在此呼籲應徹底全面檢討司法制度,改善我國的司法體質,才能治根地解決,也符合大禹以「疏導方法」治水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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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次數確貴甚多 三、目前第三審發回次數增多的原因 四、修正刑事訴訟法並非唯一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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