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債編;公證;慰撫金;非財產上之損害;國家賠償;舉證責任 |
中文摘要: |
民法債編自六十五年十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民法修正委員會財產法組第一次開會逐條審查,直到八十六年六月三日,行政、司法兩院會銜送立法院審查,而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三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八十八月四月二十一日公佈。通過後的評價,不盡然全為正面的評價,有些學者反而覺得更糟糕,將來適用上會造成更混亂,但本人認為如此的批評並不公平,因修正後的條文,除了一些確有爭議的條文外,在實務的應用上應是更為方便、明確,以前有許多的法律關係僅能透過類推適用來解決!而修正後的條文,將使這些法律關係可直接引用法條來解決問題。民法債編總論修正條文之類型(一)變更現行規定規範意義(二)變更實務見解(三)增設新規定(四)將特別法規定作修改納入債篇總論規定(五)澄清條文疑義或學說爭議(六)明文承認實務見解或學說理論(七)修正條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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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民法債編修正之評價 貳、民法債編總論修正條文之類型 參、各種修正類型條文 (一)變更現行規定規範意義之修正條文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變更最高法院判例見解之修正條文 (三)增設新規定之修正條文 (四)將特別法規定作修改納入債篇總論(通則)規定之修正條文 (五)澄清條文疑義或學說爭議之修正條文 (六)明文承認實務見解或學說理論之修正條文 (七)修正條文用語之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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