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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登記費;連署;獨立候選人;參政權;結社權 |
中文摘要: |
基於整體觀察的觀點,本文認為現行法對於獨立候選人參選登記的限制過嚴,有違憲之嫌。尤其是連署保證金與登記保證金的要求,前者根本不具正當的規範目的,後者適用於獨立候選人時,亦構成過苛的限制手段,並興連署過程的要求重一複限制,為不必要的限制手段!亦屬違憲。我國的總統選罷法自1995 年8 月經總統公佈施行,至今不過七、八個月。由於其中許多損一定因襲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有些錯誤的慣例也跟者延續到這部新法,如保證金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學界對於選舉法規的比較研究,也似乎仍在草莽階段,過去大多讓諸政治學界。致與選舉法規相關的憲法議題,少見深入的分析。本文希望藉著以上幾個問題的討論,檢討憲法上人民參政權、政治結社權在實定法上的落實與運作實況。至於更進一步的研二究,因已在本文範圍之外,只有留待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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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背景與本文論述重點 二、台美兩國對於獨立候選人登記參選總統的法律規範概述 (一)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二)現行美國法對於獨立總統候選人登記參選的限制規定 (三)憲法上的一般爭點-以美國法院判決見解為討論中心 三、何謂「獨立」的總統候選人? (一)我國總統選罷法規定的獨立候選人 (二)獨立候選人的政黨屬性問題 (三)美國法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 (四)我國法對於獨立候選人的政黨屬性的進一步限制? 四、連署人數或比例的限制 (一)我國法的規定 (二)美國法的規定與法院裁判 (三)我國法規定的憲法上評價 五、保證金或登記費(filing fees)-財富上的限制? (一)我國總統選罷法的規定 (二)選舉保證金制度的合憲性 (三)我國法規定之憲法上的評價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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