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證金;合憲性;連署;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阻卻違法 |
中文摘要: |
我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之對連署人數以及保證金額之規定,應認為係侵害憲法第十七條對人民選舉權保障之規定,而為無效。另一方面,今若果真降低連署人數以及保證金額者,則可能造成參選人過多,而有分散選票之虞,致每一組候選人所得之票數可能過低,而影響其領導社稷以及服眾之威信。故本文以為,今不妨參考扶國之總統選舉之二輪制度,如此可不致落侵害人民選舉權之口實,且又能使入第二輪之候選人真正一較高下,而得使成敗分明。二輪的競選可能使競選經費提高,或致使行使負擔加重,惟此之「小害」與違反憲法所致對法律體系破壞之「大害」,兩相比較取其輕,仍應以不違反憲法為重,俾奠立我國建立法治國家之基石,以及向世人宣示我國實現民主法治之決心。
|
目 次: |
楔子 一、德國有關立法以及相關憲法判決 (一)德國有關立法 (二)德國相關的憲法判決 二、歐盟國家之相關立法 (一)英國 (二)法國 (三)荷蘭 (四)義大利 (五)丹麥 (六)比利時 (七)愛爾蘭 三、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檢討 (一)說明 (二)檢視違憲與否之方法論 (三)連署人人數限制:選舉權之侵害? (四)保證金金額:選舉權之侵害? 四、小結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