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扶養義務;損益相抵;定期金;損害賠償;過失相抵;舉重明輕原則 |
中文摘要: |
德國民法是以給付「定期金」為原則。一次給付限於有重要理由時,而要將分期付款之金額,提前一次付清,其應扣除利息,無可厚非。然而我國民法第 193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明顯的以一次給付為原則,定期金為例外。而且須有當事人之聲請定期金之給付,就義務人之負擔能力而言,容或較為合理,依本法規定卻限於有當事人聲請之情形,與德國法第 843 條就之規定以定期金為原則,適正相反。且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德國法第 843 條規定:「是否、以何種方式及就何金額,應對被害人提供擔保,依情形定之」,就是否命加害人提出擔保屬於法官的自由栽量權。相反的,我國法則以「加害人提出擔保」為准許支付定期金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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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概說 二、侵權賠償之請求權人 (一)身體或健康受侵害之人 (二)被害人對之有扶養義務之人 (三)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三、損害賠償之範圍 (一)費用 (二)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減少之收入而定 (三)未成年人因他人不法侵害致死之問題 (四)損益相抵問題 四、損害賠償之計算 (一)實務現狀 (二)採取此種計算方式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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