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對抗性;攻擊;防禦;程序正義;仲裁;審判權 |
中文摘要: |
仲裁和解與判斷不同的是,仲裁和解的內容是仲裁程序開始後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而接受的結果,判斷則是仲裁人於仲裁程序終結後行使仲裁審判權的結果。兩者形成的原因與過程不同,可是兩者形成後都使仲裁程序完全終止。仲栽和解因與判斷具相同的效力,在外國立法上皆冠以判斷之屬性,且列為特種判斷之一,而在名稱上使用「合意判斷」、「依合意條款之判斷」、「和解判斷」等字眼,以彰顯其效力。為確保此和解判斷與一般判斷有相同的效力。多數外國立法皆規定此和解判斷應以判斷書之型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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