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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爭端解決-簡介 WTO 之爭端解決程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心悌
出版日期: 1996.08.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203 期/35-39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224
關 鍵 詞: 三○一條款利益衡平最惠國待遇單方報復行為國家主權貿易談判
中文摘要: 新爭端解決程序是否會取代三○一條款之功能?根據國家主權原則,締約國可採行與 WTO 不相合之措施,但其必須承擔使用後之結果,亦即可能因違 WTO 而遭致報復。新法固降低了三O 一條款之威力,但有認為三○ 一條款仍可作為新爭端解決程序之國內補充法,為私人部門對抗外國不公平措施之工具,或將三0 一條款之適用限縮至「不合理」限制美國貿易的情形。一九九四年之新爭端解決程序就單方制裁條款設有明確之規範與限制,理論上,美國三○一條款之報復威脅在新爭端解決程序實施後應可獲得緩和;惟就國際政治經濟現實面觀察,美國以三○一條款之制裁作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談判手段,在國際舞台上仍方興未艾。
目  次: 一、前言
二、GATT 一九四七年之爭端解決程序
三、烏拉圭回合後之新爭端解決程序
四、爭端解決程序與三○一條款
(一)WTO 與三○一條款
(二)爭端解決程序與單方報復行為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張心悌,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爭端解決-簡介WTO之爭端解決程序,律師通訊,第203期,35-39頁,1996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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