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三○一條款;利益衡平;最惠國待遇;單方報復行為;國家主權;貿易談判 |
| 中文摘要: |
新爭端解決程序是否會取代三○一條款之功能?根據國家主權原則,締約國可採行與 WTO 不相合之措施,但其必須承擔使用後之結果,亦即可能因違 WTO 而遭致報復。新法固降低了三O 一條款之威力,但有認為三○ 一條款仍可作為新爭端解決程序之國內補充法,為私人部門對抗外國不公平措施之工具,或將三0 一條款之適用限縮至「不合理」限制美國貿易的情形。一九九四年之新爭端解決程序就單方制裁條款設有明確之規範與限制,理論上,美國三○一條款之報復威脅在新爭端解決程序實施後應可獲得緩和;惟就國際政治經濟現實面觀察,美國以三○一條款之制裁作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談判手段,在國際舞台上仍方興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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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GATT 一九四七年之爭端解決程序 三、烏拉圭回合後之新爭端解決程序 四、爭端解決程序與三○一條款 (一)WTO 與三○一條款 (二)爭端解決程序與單方報復行為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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