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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律師執業國際倫理規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瑞明
出版日期: 1990.09.0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32 期/59-6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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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律師執業國際倫理規範法律習慣委任庭外和解當事人
中文摘要: 世界各法治上軌道國家,大都訂有律師倫理規範,以作為律師執業時之率繩,而我國獨無,亦為我國法治尚有待改進之表徵。由多國法學人士組織的國際律師協會鑑於各國律師職業具有共通之特性而且律師執業範圍亦漸趨國際化,因而制定律師執業國際倫理規範,為各會員國翻譯為本國文字以為律師執業之規範。「國際倫理規範」並非為取代各國或各地現行或將來所採行之律師執業倫理規則。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僅應遵守本國或當地之規則,而且於執行具有國際性案件時,亦應在不違反有關他國之現行規則前提下儘力遵循本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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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律師執業國際倫理規範,律師通訊,第 132 期,59-61 頁,199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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