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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引誘媒介未滿十六歲男女為性交猥褻罪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之引誘媒介使兒童性交易罪之探討
編著譯者:
劉邦繡
出版日期:
2001.06
刊登出處:
台灣/
律師雜誌
/
第 261 期
/81-97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349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邦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性自由
;
妨害風化
;
性交易
;
性侵害
;
猥褻
;
善良風俗
中文摘要:
刑法上認為,年幼者對於性行為的同意無效,此推定是有理由的,一個稚嫩的心靈,還無法嚴肅認識性行為的意義與可能的後果,這種同意有極大瑕疵,無異於不自由而做出決定。因此,就算兒童出於個人意願而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者或自願從娼,當有人基於意圖營利,而以引誘等方式,使未滿 18 歲或未滿 16 之人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將之入罪化,有其認為係對未成年人的一種傷害之合理及必要性。
目 次:
一、性自由與妨害風化
二、使人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而引誘在現行法規定上之犯罪行為型態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之罪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罪乃屬性侵害犯罪與所保護法益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之罪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罪在罪刑上的思考
(一)二罪之構成要件比較
(二)二罪在刑之比較與思考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罪二罪在構成要件上及刑度之不同,在適用上問題的思考
(一)二罪主觀構成要件意圖之內涵與問題
(二)二罪在構成要件上及刑度之不同,競合時之問題-以意圖及意圖實現為探討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224、230、231、231-1、232、233 條 (90.01.10 版)
兒童福利法 第 26 條 (89.06.14 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3、29 條 (89.11.08 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81 條 (80.06.29 版)
兒童權利公約 第 1 條 (78.11.2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1718 號 刑事判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增修評論
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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